
公告日期:2025-06-19
证券代码:874385 证券简称:斯坦德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新增制订并修改公司若干重要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或其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五条 董事会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七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主办券商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公司还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十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
人不得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被授权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之确定标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十四条 经办部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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