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公告编号:2025-052
证券代码:874385 证券简称:斯坦德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新增公司若干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公告编号:2025-052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至少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当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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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会议审议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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