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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6:52:20 股吧网页版
斯坦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4385 证券简称:斯坦德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
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确保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第五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 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 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承担首要责任,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将关于
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
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备案。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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