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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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6月25日下午14时00分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217号公司205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网站(https://www.neeq.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召开方式及现场会议地址、表决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以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 12 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承诺事项及其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名(代表 9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4,953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经验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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