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874386 证券简称:杰锋动力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公司各层级企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
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六条 公司及其所属控股企业不得为自然人提供任何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的对象是指:
(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互保单位。
第八条 担保申请人(即被担保人,下同)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五)公司为其提供的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九条 担保申请人在申请担保时,公司可以要求其向公司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书面申请材料:
(一)担保申请人申请担保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债项目简介、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融资金额、融资方式、成本控制、资金用途、偿债资金来源、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等);
(二)担保申请人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
(三)担保申请人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担保申请人现有借款及对外担保的情况;
(五)担保申请人股东会或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六)其他与借款担保相关的材料。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充分的偿债能力,银行无逾期贷款;
(二)申请担保的举债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举债资金用于资本性支出或借新还旧的,融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 LPR利率的 1.3 倍;
(四)被担保人能提供有效反担保措施;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十。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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