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874386 证券简称:杰锋动力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三方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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