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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杰锋动力: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874386 证券简称:杰锋动力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化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工作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为:

(一)协助公司及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有关公司运作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董事会、股东会文件的组织和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协调与公司股东等投资者的关系,增强公司运作、决策、管理的透明度;负责与中介机构及有关主管机关的联络,协调处理公共关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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