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引 言......3
正 文......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8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9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9
四、发行人的设立......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5
六、发起人和股东......1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9
八、发行人的业务......2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1
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2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6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27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其他......3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3
二十一、发行人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34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5
二十三、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35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简介
本所的前身系分别于 1992 年 4 月 22 日和 1996 年 6 月 11 日经北京市司法
局批准成立的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2000 年 5月 16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本所总部设在北京,设有上海、深圳、成都、天津、南京、杭州、三亚、广州及香港分所。本所业务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事务、国际商事法律事务、上市与非上市公司法律事务、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等非诉讼和诉讼业务。截至 2025 年 10 月,本所证券执业律师约 230 余人(不含香港分所),其中备案合伙人约 120 余人。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签字的本所律师为范瑞林律师、张圣琦律师、周良律师,三位律师从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范瑞林律师,本所专职律师。范瑞林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86-021)26136371,传真为 021-54049931。自加入本所以来,范瑞林律师证券业务主要执业经历主要包括:舜宇精工(831906)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西安奕材(68878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首药控股(6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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