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3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三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
次发行”)事宜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杰锋
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已于 2026 年 1 月出具《关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及自 2025 年
9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称“补充核查期间”)《首份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相关部分情况发生了变化,本所进行了补充核查,现谨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首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首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并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问题回复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境外股权架构及实际控制权相关问题
根据申请文件:(1)JAPHLAUTOMOTIVE, INC.(美国杰锋)直接持有
公司 23.02%股份,同时公司股东 FAN, LI(范礼)、芜湖百辉、芜湖亿辉均系美国杰锋的一致行动人。因此,美国杰锋及其一致行动人 FAN, LI(范礼)、
芜湖百辉、芜湖亿辉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59.30%股份,美国杰锋系公司控股股东,范礼系公司实际控制人。(2)2005 年,美国杰锋与奇瑞科技共同出资设立杰
锋有限,奇瑞科技持股比例为 75%,系杰锋有限实际控制人,奇瑞科技现阶段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持股 15.34%。(3)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美国杰锋存在以
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情况,且受让股权中存在部分资金拆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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