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公告编号:2025-076
证券代码:874387 证券简称:百英生物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查长春分别与泰州百英至臻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百英至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百英至恒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百英
至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
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签署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查长春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 12,892,41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63%;泰州百英至臻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百英至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百英至恒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百英至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的股东、员工持股平台,各持有公司 1,534,923股股份,各持股比例为 2.58%,合计持有 6,139,692 股股份、持股比例 10.30%。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查长春
乙方:泰州百英至臻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泰州百英至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泰州百英至恒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泰州百英至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一致行动事项及表决程序
1.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乙方或乙方提名的董事(如有)在公司
公告编号:2025-076
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提案、议事、表决过程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如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1.2 乙方同意,乙方或乙方提名的董事(如有)在公司下列事项上与甲方采取一致行动,并以甲方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1)向董事会、股东会行使提案权;(2)行使董事会、股东会的表决权;(3)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候选人;(4)行使选举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的权利;(5)行使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6)其他影响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以及需要采取一致行动的事项。
1.3 乙方同意,乙方或乙方提名的董事(如有)按下列程序和方式与甲方行使一致意见:
(1)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前,均应事先与甲方沟通及协商;如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2)提前与甲方就董事会、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并应在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上作出相同意思表示和一致行动;如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3)如乙方或乙方提名的董事(如有)不能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应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出席,并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董事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第二条 承诺
双方均承诺其(包括其代理人)在公司相关会议上作出表决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6 个月;如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则协议有效期延长至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公司在此期间发生的股本结构变化、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资产重组、形式变更等事项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的,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
公告编号:2025-076
到的全部损失。
第五条 争议解决
5.1 本协议的签署、解释及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异议,均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