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4389 证券简称:立万精工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立万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立万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立万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与副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系统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条第(六)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
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自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
司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或由董事向董事长推荐,并经
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本细则关于不得担任总经理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七条 非董事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在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有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总
经理本人提出解聘。
第九条 总经理因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报告,经
董事会同意后方可离任。
第十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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