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4390 证券简称:佑威新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为规范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信批规则》)、《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监管指引 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债权人的债 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 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担保金额,是指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之和,不包括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
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 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
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
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 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 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 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 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披露。
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
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被担保企业提
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主体;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主体;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 系的被担保企业且风险较小的。
以上主体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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