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4390 证券简称:佑威新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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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
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控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和《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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