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4390 证券简称:佑威新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市场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但下列情况不视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若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其他关联人的,上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若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应充分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
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二章 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及保荐意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上述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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