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5 18:12:01 股吧网页版
佑威新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4390 证券简称:佑威新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办法等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全国股转系统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的约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并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