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4390 证券简称:佑威新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行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保障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支付优先股股利;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制度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釆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和资金需求,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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