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4
证券代码:874391 证券简称:金钛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5年8月14日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泄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各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为内幕知情人
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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