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4393 证券简称:泛美实验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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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依法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提案和决议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时,应在会议召开前进行登记,并在会议安排的规定的时间内发言,发言顺序按登记的顺序进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发表意见的股东,可以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主持人。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遵循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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