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4393 证券简称:泛美实验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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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全部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
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权、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
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投
资机会,应向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提出方案,应按项目可行性评价要求作可行性研究和提供项目调研报告,一般包括拟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投资的可行性经济分析、可行性建议等内容,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随立项申请一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指定有关部门落实初步评估、论证事宜,并在此基础上按程序自行决策或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
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并出具相关工作报告,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书面记录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及时做出反应,如属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的财务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
能部门将协助其办理相关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等服务机
构对重大对外投资进行尽职调查、审计、效益评估等核查,出具相应的报告或文件,确保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履
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投资事项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金额履行审批程序。已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十四条 经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
其他授权代表代表公司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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