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7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JunYue Law Firm
关于
重庆美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上海
南京西路 1717 号会德丰国际广场 7 楼
7F Wheelock Square, 1717 Nanjing West Road, Shanghai 200040, PRC
电话(Tel):86-21-6113 2988 传真(Fax):86-21-6113 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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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问题 1、关于子公司 ...... 4
申报文件相关问题的回复 ...... 14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美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重庆美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美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4年5月31日出具了《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美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7月12日出具了《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美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现就挂牌审核部于2024年7月31日出具的《关于重庆美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要求律师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美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本所律师已出具《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除非特别说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载相应内容一致。《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前次问询及问询回复,公司子公司广州荣煜未来将深耕新能源业务领域,专注电动自行车相关业务。
请公司结合行业监管政策、行业发展情况、主要客户拓展、销售情况及在手订单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广州荣煜未来发展及业务拓展情况,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认定为产能过剩的风险,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行业。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
1、查阅广州荣煜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了解广州荣煜主要产品的产品类型;
2、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广州荣煜的未来发展及业务拓展情况;
3、查阅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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