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7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JunYue Law Firm
关于
重庆美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南京西路 1717 号会德丰国际广场 7 楼
7F Wheelock Square, 1717 Nanjing West Road, Shanghai 200040, PRC
电话(Tel):86-21-6113 2988 传真(Fax):86-21-6113 2913
www.mhplawyer.com
目 录
问题 1、关于环保及产业政策 ...... 4
问题 2、关于子公司 ...... 21
问题 3、关于公司治理 ...... 44
问题 9、其他事项 ...... 50
(1)关于同业竞争 ...... 50
(2)关于外协 ...... 51
(3)关于专利及合作研发 ...... 57
(4)关于历史沿革 ...... 63
(5)关于其他关注事项 ...... 68
申报文件相关问题的回复 ...... 70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美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美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美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4年5月31日出具了《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美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就挂牌审核部于2024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重庆美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要求律师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美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
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特别说明,《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载相应内容一致。《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关于环保及产业政策
根据申报文件,公司从事塑料制品、模具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业;子公司印尼美泰报告期内存在塑料零部件的生产但未取得生产资质的情况。请公司针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
(1)关于生产经营。①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②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及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如公司生产名录中的相关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③公司是否存在(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