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394 证券简称:重庆美泰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重庆美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重庆美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14 日及 2024 年 4
月 30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美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美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重庆美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是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主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其他人共同经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应视同公司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未达到前款标准的且不属于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对外投资,由董事长决定。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该等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予按前款规定审议。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该等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予按前款规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得将委托
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九条 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章程》以及《重庆美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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