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874396 证券简称:长鹰硬科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核。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本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措施,公司制定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关主体就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作出承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相关主体对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就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作出相关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综合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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