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874396 证券简称:长鹰硬科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是公司股东会及其参
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股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持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有效证据。
第七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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