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874396 证券简称:长鹰硬科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专项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建立健全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
根据本章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和
措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
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
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相关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
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
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在支付预付款和决算款时,必须按公司设定的权限审批。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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