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874396 证券简称:长鹰硬科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
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
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
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
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
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在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监事
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
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
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
独立董事人数。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的股东均可提出拟由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
次拟选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数。
上述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推荐人选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
东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籵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
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股东监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
人、股东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 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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