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公告编号:2025-036
证券代码:874396 证券简称:长鹰硬科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其他承诺人等(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以及公司的承诺管理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相关方在公司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明确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公告编号:2025-036
第四条 承诺相关方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 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 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公告编号:2025-036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 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以及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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