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874396 证券简称:长鹰硬科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
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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