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874396 证券简称:长鹰硬科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一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措施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如需)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如需)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存在重大差错。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具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负责处理。对于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董事会秘书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九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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