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396 证券简称:长鹰硬科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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