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5
释 义 ......7
一、问题 1 ......9
二、问题 2 ......41
三、问题 3 ......54
四、问题 6 ......69
五、问题 8 ......7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普特医疗”或“申请人”)的委托,并根据申请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就本次挂牌转让所涉有关事宜出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部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下发《关
于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在《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
有所指,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对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普特医疗的行为以及本次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普特医疗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普特医疗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普特医疗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普特医疗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6、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本次普特医疗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其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普特医疗为本次申请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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