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9 日 15 时,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剑桥公社 F 座 3 楼会议室。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1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根据《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批准报出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报出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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