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4398 证券简称:普特医疗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或
者较大影响的而其尚未得知的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以及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
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对类别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置
备于公司住所,并在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制度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
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证券
事务部。本制度制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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