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4398 证券简称:普特医疗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公司对除全资子公司外的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
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
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事前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以下统称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以下统称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中心,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
助。
第八条 财务中心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 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 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 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并负责组织董事会或
股东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
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财务中
心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中心应当审核申请担保企业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制作对外担
保业务评估报告: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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