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4398 证券简称:普特医疗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内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内的重大交易事项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前述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标准,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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