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874399 证券简称:赤诚生物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五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五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五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股转公司”)颁布并生效的有关挂牌公司的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五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五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 2 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 3 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 4 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5 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6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作出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 7 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 8 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 9 条 审计委会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 10 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 11 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10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做出决议。
第 12 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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