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874399 证券简称:赤诚生物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五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五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五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五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
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
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要求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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