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第一部分《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4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6.其他问题...... 4
第二部分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更新...... 15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1.其他问题...... 15
第三部分 《法律意见书》之内容更新...... 3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3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38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8
四、发行人的设立 ...... 4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43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4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3
八、发行人的业务 ...... 4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4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5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5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5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和劳动用工...... 5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5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5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60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0
二十二、结论意见 ...... 6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爱得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已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关于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2 月 6 日下发的《关于苏州爱得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要求律
师核查和说明的事项以及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新
增报告期”)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生产经营活动及 2024 年 7 月 25 日下发的《审
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发表了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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