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4
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874400 证券简称:爱得科技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工作规
则,本工作规则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
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治理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编号:2025-043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要求,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履职期间,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参加后续培训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 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治理指引第 1 号》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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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辞职报告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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