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证券代码:874401 证券简称:中煤环保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
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
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
股价稳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停止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承诺上
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指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
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选用增持股票方式时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或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一)公司回购股份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的情况下,应首先选择通过公司回购股份
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上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4)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