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证券代码:874401 证券简称:中煤环保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提名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独立董事委员辞职将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委员产生之日。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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