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874401 证券简称:中煤环保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干预、阻挠。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监事会工作经费及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中包括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情况;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本规则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出席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在监事提议后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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