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证券代码:874401 证券简称:中煤环保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为: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薪酬方案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独立董事委员辞职将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委员产生之日。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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