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0
公告编号:2024-040
证券代码:874402 证券简称:德耐尔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三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可以在董事、监事选举
公告编号:2024-040
中采取累积投票制,即:在选举两个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董事或监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公司如采取累积投票制的,应当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且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
第七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者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者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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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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