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3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二五年三月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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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众和高科”或“公司”)委托,作为众和高科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已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出具的《关于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提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有关用语释义以及律师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众和高科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众和高科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问题之“3.关于控股股东”
根据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与众和化塑及其控制企业存在相同的客户或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率在众和化塑合并体系内金额和占比均持续增加。
请公司:(1)说明公司、众和化塑及其控制企业向重叠客户和供应商进行销售和采购的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方配合虚增收入、承担成本费用以调节利润等利益输送情形;(2)结合众和化塑及其控制企业的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说明前述企业是否存在大额债务、股票质押、司法冻结风险等事项,以及对公司财务独立性的影响;说明除公司外,众和化塑及其控制企业整体对外债务的余额、期限、偿付安排、风险管理措施,公司针对众和化塑及其控制企业资金占用行为采取的具体防范措施及有效性。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上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报告期内公司、众和化塑及其关联方客户明细,结合前次回复,随机抽查一笔上述主体在报告期内各期间针对重叠客户的销售产品交易数据,并选取相同产品且交易日期相邻的两个非重叠客户的交易数据进行对比,判断各方是否存在销售价格异常;
2、取得并查阅报告期内众和化塑及其关联方销售明细,结合前次回复,登录化工产品公开报价网站“隆众资讯网(https://dc.oilchem.net/page/#/index)”,获取其主要采购产品的公开的市场价格。经随机抽取报告期内各期间众和化塑及关联方向中石化及其体系公司采购的各产品交易数据,并与市场公开的参考价格进行对比,判断是否存在采购价格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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