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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31 15:38:04 股吧网页版
众和高科: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3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二五年二月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6/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众和高科”或“公司”)委托,作为众和高科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已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出具的《关于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提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有关用语释义以及律师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众和高科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众和高科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问题之“1.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独立性”

根据申报文件,(1)众和化塑股东人数超 3 万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已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由 21 名股东代表代为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单一主体对众和化塑决策形成实质性控制;(2)众和化塑主要从事碳五石油树脂等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众和化塑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同属化工行业;(3)众和化塑及其关联方报告期内为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公司除向前述主体采购原材料及销售产品外,还向众和化塑采购后勤服务、物流服务、动力(水、电),租赁办公、食堂等房屋;(4)黎广贞、吕朝林、于素洁等部分公司董监高兼任关联方职务,公司多数董监高曾任职并持有众和化塑股份;(5)公司部分发明专利为继受取得,专利申请人是众和化塑。
请公司:(1)①说明众和化塑股东代表的形成机制、变更机制、委托股东代表表决的相关制度,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合法合规;②说明股东代表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③说明控股股东是否存在股权争议的诉讼或仲裁争议的情况;④结合报告期内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公司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说明公司在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保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团队持续稳定的措施或安排;公司是否曾经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分歧难以解决、严重影响公司治理机制有效运行的情形;(2)①结合公司、众和化塑及关联方的客户及业务获取情况等,说明公司与上述公司是否存在相同的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通过上述公司获取订单的情形,是否存在共用销售渠道的情形,公司新客户开发和维护是否存在使用上述公司资源或资质的情形,公司与众和化塑及关联方是否构成同业竞争;②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众和化塑的主营业务、公司及众和化塑净资产、收入、利润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公司股权结构,说明以公司作为申请挂牌主体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申请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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