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874403 证券简称:众和高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已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经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
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超过公司董事会决议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以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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