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8 15:35:29 股吧网页版
众和高科: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874403 证券简称:众和高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已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经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及其成员的职责权限,健全和规范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众 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 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的相关条件。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用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和独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