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8 15:36:46 股吧网页版
众和高科: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874403 证券简称:众和高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已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
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经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
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的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
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
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八条 监事应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外。
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或有提案权的股东提请股东会
或由监事会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