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众和高科: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1


证券代码:874403 证券简称:众和高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已于 2025 年 07 月 3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有一定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

(三)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六)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七)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